資深媒體人黃哲斌在部落格留言發表:「我乘著噴射機離開」一文,控訴媒體接受政府置入性行銷的問題日益嚴重,憤而離開工作十六年的中國時報。該文引發社會關注,媒改團體及一百多個傳播學者召開記者會聲援,民間團體成立「反收買新聞聯盟」,嚴辭批判政府的不當作為。
政府隨即宣佈檢討置入性行銷的作法,立法院也三讀通過預算法第62條之1修正案,規定基於行政中立、維護新聞自由及人民權益,政府各機關暨公營事業、政府捐助基金50%以上成 立的財團法人,及政府轉投資資本50%以上的轉投資事業,編列預算辦理政策宣導時,應明確標示為廣告,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、單位名稱,並不得以置入性行 銷方式進行。
民間團體認為,修改預算法只是整體修法工程的第一 步,呼籲朝野政黨進一步提出完整的修法配套,包括《政府採購法》、《公務員服務法》、《衛星廣播電視法》、《廣播 電視法》等相關法令的修正與增訂「反置入」條款規範,明文禁止政府編列置入性行銷之宣傳費用,並且明訂新聞節目不得接受任何來自政府或民間與商業團體的置 入性行銷。
事實上,預算法修正案仍為政府置入媒體留下模糊空間,立院通過之預算法修正案,將受規範之財團法人及轉投資事業限制在50%以上,是援引過去陋規 ,免除立法院的監督,規避了審計、採購等規範,影響媒體獨立自主。
只是在媒體市場上行之多年的新聞置入性行銷,為何會引起社會極大的反彈?
簡單說,置入性行銷就是假新聞之名,行宣傳之實,利用讀者對新聞的信任,進而達到廣告的目的。宣傳、廣告未必不真,但卻難免誇大,或只呈現美好一面,然而,新聞媒體卻會因此拿人手短,失去應有監督之職。 這樣的作法不僅是把新聞媒體應有追求真相、監督政府、公共論壇的價值破壞怠盡,成為少數有錢機構的宣傳機器,影響民主政治的發展,同時也衝擊社會日漸薄弱的誠實與信任等價值。嚴肅來看,置入性行銷是一種欺瞞的行為,人們花錢看新聞是為了了解真相,置入性行銷卻讓讀者買了一堆廣告,甚至是「謊言」。這樣的經營方式不僅有欺騙消費者之嫌,也和聖經強調「棄絕謊言」、「行誠實事」的價值相互違背。
對許多新聞媒體經營者而言,在市場扭曲以及經濟不景氣的當下,接受置入性行銷有其不得已的苦衷,如果少了這項收入,媒體經營將會更形困難。我們可以理解對許多經營者而言,這是不得不的選擇,但即使如此,新聞媒體仍必須獨立自主,以追求公共利益為基本價值,不能應生存需要就可能背離初哀,恣意妄為。就好比工廠不能因為獲利或生存需要就可以破壞環境。
事實上,媒體不景氣所影響的不只是主流媒體,許多的小眾媒體更是長期陷於財務危機,然而,並非所有生存困難的媒體都必然作置入性行銷,例如,曾經得到卓新獎社會公器獎的「苦勞網」、在去年同時獲得卓新獎及曾虛白新聞獎的獨立媒體人朱淑娟,以及長期關心移民、移工權益的四方報,他們雖然經費有限, 但依然勒緊腰帶,堅持理想。換句話說,社會該思考的是,我們需要只為生存而放棄理想的媒體,還是支持為堅持理想的媒體生存?
新聞媒體作置入性行銷,長期下來,對媒體自身的經營也是莫大傷害,因為當民眾發現媒體不在報導真相,甚至為權力者擦脂抹粉,媒體也將失去讀者的信任,因此,就算是得到了短期利益,也會像聖經《箴言》所提醒的:以虛謊而得的食物,人覺甘甜,但後來他的口,必充滿塵沙。這樣的媒體也會失去民心與市場的支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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