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(NCC)日前通過「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」,NCC表示,此次修法的目的是為了導正被扭曲失衡多時,未能健康發展的通訊產業,主要針對政經環境結構、營運組織規範、節目內容規範和廣告規範四大面向進行修法。
這是1999年「衛星廣播電視法」頒佈後最大規模的條文修訂,並且針對置入性行銷、廣告分級、公民參與、執照審查等條文進行檢討,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修正草案第20條第2項有關「製播新聞及評論應符合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」之規定。
此項條文公佈後立即引起電視名嘴不分藍綠的反彈,直指根本就是「名嘴條款」,痛批此舉大開民主倒車,不過,NCC也召開記會說明,如果新聞節目屬於評論性節目,由於評論屬於主觀意見,因此不會受到處罰,處罰罰鍰的部份,只限於製播新聞。「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案」對於新聞節目及評論提出上述修正方向並不讓人意外,原因之一,台灣的電視新聞及政論節目的表現已引起社會的極大反感,不僅民眾對新聞的信賴感日益降低,日前NCC公佈去年民眾對電視頻道內容不滿的陳情統計也指出,「新聞頻道」被檢舉或投訴的次數最多,主要陳情原因為內容不正確,而新聞論的不滿則以談話不公平、意識形態偏頗等為多。
政論節目通常是一個國家民主與多元的重要表現,並且是媒體作為公共領域的價值體現。「民主」指的是,人民或媒體能夠自由且有責任地評論政治部門,作為行政、立法、司法機構的監督者;而「多元」則意味者對於政策與社會議題,不同立場者都有相等表達的機會,這些都是民主國家重要的象徵。然而,不論從「民主」與「多元」的角度檢視,台灣的政論節目仍有極大的檢討空間。
衛廣法修正案第20條「製播新聞及評論應符合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」便是要求新聞評論必須「有責任」地進行,然而,新聞評論屬於主觀評價範圍,不易也不宜以法律規範,因此,在衛廣法中只有宣示作用。不過,評論雖可主觀,也不應以法律判斷是否公正,但如何能讓評論者負起責任,並讓被評論者有公平答辯的機會,許多國家大多在法律中設計更正權及答覆權等公平原則,讓評論能兼顧自由與責任。
即使如此,也未必能促成社會輿論的多元性,即便新聞評論能自由且有責任的進行,並不保證不同立場的意見都能多元且平等的呈現,特別是弱勢者的聲音能夠進入到公共領域。
這不只是台灣的困境,而是許多國家商業媒體的共同困境,除非媒體真能自律,願意將自己當作社會公器,開放不同立場者,保障弱勢者的發言權,否則在政商聯手的媒體環境下,所謂的公正媒體大多也只是有權力的朝野兩大黨的辯論場,未能顧及年齡、性別、種族、階級等面向,以致於媒體距離公共領域的本質越來越遠。
NCC提出的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案,雖然試圖調整台灣失衡的電視生態,但至多只能用消極的懲罰糾正媒體不當表現,若要實踐公共領域的公共討論與多元價值,其效果仍然有限。相反的,需要回到整體傳播政策的思考,讓公共媒體確實負起落實公共價值的責任,例如,要求公共媒體參考英國BBC及日本NHK的作法,製作公共論壇節目,不僅邀請政黨代表,更廣納不同的立場與社群的議題關係者參與,才有機會實踐媒體「民主」與「多元」的公共精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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