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2年12月29日 星期六

集體爭取知的權利


按:最近美麗灣違法環評,限制記者入內採訪,讓人想起發生在2007年的周富美事件,而這篇是當時寫的短文。

即使許多人對於商業媒體濫用新聞自由謀求私利的作法極為不滿,但不容認的是,新聞自由的實踐是民主社會的重要的基石,它意味著,新聞媒體一但擁有經營權、採訪權,就有可能對政治與商業部門的權力者發揮監督作用。

人民能擁有「知的權利」則是新聞自由的具體實踐,雖然這個概念已成為商業媒體侵犯人權的藉口,但其真正的意義卻在於對抗政府資訊壟斷。

每逢戰爭,美國政府總是以國家安全為理由限制媒體採訪的範圍,即使是承平時期,各級也政府經常擴大解釋政府機密的範疇,於是,美國的媒體工作者於1940年代末,發起「知的權利」運動,要求政府公開機密檔案,爭取新聞採訪權,讓人民接近政府資訊,並能監督政府。

民主政治的重要價值便在於人民能了解公共事務的決策,進而參與公事務,能否落實,政府資訊公開是重要關鍵。特別是專業性、爭議性的重大社會議題更是如此,例如,環保署的環評會議便屬此類。 當政府越透明,政客越能上下其手的機會就越少,人民參與公共事務的機會也更大,而這通常也是政府不願公開資訊重要理由,因此,即使訂有「政府資訊公開法」的國家,如美國、台灣,政府一樣會找到各式各樣的藉口與手段,限制記者採訪與人民知的範圍。

部分記者面對這樣的窘境往往視為理所當然,積極一點的,會強化自己的「專業」,使出十八般武藝,突破重重關卡,探詢不能說的秘密。換個角度來看,這樣的「專業」價值,反而是將政府設下的障礙,成為個人成就的跳板,不僅造就了「獨家新聞」的競爭空間與英雄情壞,更糟的是,間接默許了政府的不當限制,讓政府可以透過各種私下關係的建立,影響新聞報導的內容;忽略了這種控制,根本就該從根剷除。的確,新聞採訪有時十分「個人」,需要記者各憑本事突破障礙,獲得消息,然而,這其實是政府資訊公開後的下一步,相反的,應先集體要求政府資訊公開,再各自努力,而非自我繳械,默認政府的惡行。

事實上,這種專業主義更隱藏著個人主義的思維,這是傳統新聞教育的重大缺失,只強調個人的修為,忽略以集體作為對抗政治權力的基礎。然而,證諸歷史,權利的爭取,很少來自個人成就,而是集體力量。即使是「知的權利」的發展亦是如此。

1940年代末期開始的「知的權利」運動,逐漸打開美國政府限制資訊的枷鎖,在媒體工作者及社會團體的積極奔走下,許多法案陸續贏得勝利,包括1996年的「資訊自由法」 (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) 以及 1977年的「陽光法案」(Government in Sunshine Law )都擴展了媒體採訪的範圍,以及人民接近資訊的空間。但這些勝利並非來自個別記者的「專業」表現,而是透過包括「美國廣播電視新聞工作者協會」、「美國編輯人協會」、 「新聞專業人組織」的集體努力才完成,這樣的集體力量與行動,恐怕是包括台灣新聞記者協會在內的專業團體,都需要反思與學習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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